2月将迎来春节,我们将告别农历丁酉鸡年,迎接戊戌狗年。2018春运也将在2月1日拉开大幕,在这个回家过年、辞旧迎新的节点上里,又有一批新规将实施,一起来看看吧!
点击图片还能查看更多!
《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公安部日前集中推出八项出入境便利措施,涉及就近办证、自助办证、免费照相、外籍华人办证、边检自助通关等多个方面,自2月1日起施行。
与前期推出的便利措施相比,手续更简、惠及人群更广、便利程度更高,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使更多的人可在“家门口”办证。
中央军委日前印发的《军队互联网媒体管理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军队互联网媒体管理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与过去相比,军队新闻出版、国防教育、教学科研、医疗卫生、信息发布等单位都可以申请开办互联网媒体,军队人员经批准或报备可以在互联网开办新媒体账号。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界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参加社会保障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利。
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完善了执业核准条件,明确“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成为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条件之一,相较原办法规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有了较大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在简化办事程序方面,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6项减少为2项。同时,办法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办法》提到,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的,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同时明确,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加强区域公路管理协作作出规定,将建立京津冀路网统筹衔接、同图规划等“三个制度”,建立数据共享等“三项机制”。此外,条例还取消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等6项收费,明确了中断交通进行道路施工,需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针对当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践的变化,新增和修订了许多条款,比如专设“家庭保护”一章,要求学校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条例》还针对当前的互联网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高新区等6个区的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将下放到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多便利。此外,新政清晰界定交存范围,存量房转移登记及工矿仓储、商贸物流等类型非住宅业主不再交存维修资金。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计划生育作为积分入学项目,同时,招生政策对居住证、社保等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港澳籍学生也可和非深户学生一样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就参保人生育、产前检查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费用的报销额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参保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病种采取定额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来源:人民日报